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明确

新闻热点 2025-09-15 00:40:05 6

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 (薄晨棣、用人因女高清扬)近日,单位调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工足高气扬网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怀孕案例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降薪主体不适格的两部例明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等法律适用标准。

保护女职工的布典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是型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记者注意到,用人因女本次发布的单位调岗一个案例,争议焦点是职工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怀孕双方订立的降薪足高气扬网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分为参与具体项目期间与等待项目期间,其中参与具体项目期间赵某的两部例明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等待项目期间赵某仅领取基本工资。2023年2月,布典赵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怀孕事实,某科技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向赵某所在的项目组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赵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此后,某科技公司主张赵某未参与项目并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赵某孕期工资。赵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孕期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最高法介绍,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的情形,也未征求赵某本人的同意,更未经医疗机构证明赵某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赵某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最高法提醒,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科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特殊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马昌、邓志慧)
本文地址:http://pingdingshan.haskj.com/html/449b9199459.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全站热门

海国志丨柬泰边境冲突、马斯克新建“美国党”、卡塔尔申奥……回顾2025年7月全球热点事件

邮寄近15万现金“缴纳保证金”?民警“硬核”拦下

别让直播间的光,掩盖“围猎”未成年主播的恶

云南曲靖警方披露一起传销案件侦破细节:24岁男子因不顺从遭折磨致死

方寸之间铭记历史,抗战胜利八十周年纪念邮票在穗首发

友情链接